2025年第四期海南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作者:kaiyun入口 来源:kaiyun平台竞技 发布时间:2026-01-03 16:33:58

  (移送行政拘留类1、固态废料类2、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类3、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类4、大气污染类5、未批先建类6~7)

  2024年8月5日,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橡胶公司做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过酸化调节-厌氧消化-好氧曝气-药剂除磷等工艺处理达标后排放。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二站的污水处理池内安装一条PVC管,PVC管通过抽水提升泵延伸到污水处理池外的土沟。调查查明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未经处理的污水,通过私设的PVC管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橡胶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橡胶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橡胶公司处罚款29.4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儋州市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处行政拘留5日。

  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易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环境危害较大,任何试图通过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排污单位应主动将环保合规管理纳入核心运营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自觉做好日常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2025年7月2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人机巡查发现,某商砼有限公司厂房东侧一处空地上堆放面积约2100平方米的污泥、沉渣。现场堆放的污泥、沉渣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被雨水冲刷后渗漏到周边环境。经查,该商砼有限公司建有2条生产线,主要从事混凝土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沉渣,属于《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名录》中的工业固体废物。根据该公司环评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应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通过晾干等方式处置后回用。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商砼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商砼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商砼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本案中,该商砼有限公司缺乏对工业固体废物的全流程管理,导致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流失、渗漏。其行为不仅产生污染环境隐患,同时也增加后期处置成本。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要主动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5年7月1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经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0日期间,该公司分别在对车牌号琼A****8、琼B****3、琼B****0、琼BG***3、琼B****5、琼BP***5等6辆车进行检测的过程中,未按照车辆发动机的额定转速设定转速便进行检测,并为上述6辆车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罚款14.3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20元。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作为机动车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弄虚作假,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意味着这些排放未达标的机动车会持续污染环境。同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也严重影响汽车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汽车检测机构要以案为鉴,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活动。

  2025年5月30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对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阅该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表,发现该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标准样品和试剂无更换记录,也未按要求开展每周至少一次的标样校准和每月一次的实验室水样比对校验测试,无法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制药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制药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制药有限公司处罚款2.2万元。

  本案中该制药公司日常疏于对监测设备的管理维护,导致不能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监测设备是检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日常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排污单位需彻底摒弃“设备可停、记录可补、数据可调”的侥幸心理,需认清“守法成本远低于违法代价”的底线逻辑,将监测数据真实性作为生命线,方能行稳致远。

  2025年4月24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机制砂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机制砂项目未生产作业,厂区内多处砂土原料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也未安装喷淋等防尘抑尘设施,厂区内扬尘明显。经对厂区内未覆盖的砂土进行勘察测量,结果显示未覆盖砂土的总面积为1658.8平方米。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罚款4.5万元。

  本案的查处再次警示广大经营主体,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要妥善存放,不能密闭的,要设置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同时安装喷淋装置进行洒水降尘。各经营主体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以对自己负责、对环境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025年6月19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邱某某建设的建筑垃圾破碎项目进行检查。经查,该项目于2025年5月10日开工建设,主要生产石子和石粉,项目原料为建筑垃圾,已安装一条破碎机和筛分机生产线。检查时该项目尚未投入生产,经核实,该项目总投资额为22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需取得环评批复方可开工建设,检查时邱某某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邱某某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邱某某建筑垃圾破碎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邱某某处罚款2200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对建设项目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对于把握不准的,应主动寻求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对属于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确保建设项目先批后建,不能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盲目建设只会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25年6月1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农业有限公司主要是做槟榔黑果加工,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于2025年5月新建25个槟榔加工房,经核实该新建项目总投资额为60万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需取得环评批复方可开工建设,检查时该农业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农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农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农业有限公司处罚款6000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第一道闸门”。本案中,企业在扩建项目时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擅自开工建设,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行为不仅会让项目在生产规模和污染治理能力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且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和法规。实践证明任何在污染防治上的侥幸心理和短期行为,最终都会得不偿失。